近日,年代法治群像大剧《重器》热播。作为观剧人,我们能从剧中呈现的一起起案件中,深刻感受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律人为推动法治进步所付出的巨大努力,感受到法律人在时代浪潮中的坚守与担当。
这部剧最打动我的地方,在于它敢于让镜头逼近司法人员的内心,让观众看到他们的焦灼、挣扎与犹豫。
在王有喜夫妇当街扒衣羞辱案中,检察官陈一众本以为主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是充分惩戒,最终却等来一死刑、一死缓的宣判,这成为他职业信仰遭受重击的“惊心一课”。陈一众后来辞职深造、参与修法,正是从这份“判重了”的痛楚中生长出的自觉。
我想起自己在参加公诉人业务竞赛时,因赛前控辩角色并不固定,选手们“一会儿觉得他有罪,一会儿觉得无罪”,一直在自己和自己斗争。这种内心的焦灼,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司法人员的常态。当我们直面被害人的哭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证人之间矛盾的证言时,真相往往难以一目了然,需要依法努力去探寻,继而作出价值判断和法律适用。面对情理法的冲突、面对证据矛盾、面对从重从快与疑罪从无的价值拉扯,谁能没有犹豫?但正是这些犹豫、反思和修正,汇聚成了法治进步的涓涓细流。
《韩非子》有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陈一众们的犹豫,本质上是旧的司法惯性与新的法治理念之间的拉扯,是时代转型在司法者内心的投射。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从“重打击、轻保护”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每一次理念的跃迁,都与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从法制到法治的整体转型同频共振。法治建设始终深植于时代的土壤,没有改革开放带来的思想解放,就没有1979年的“一日七法”;没有全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就没有“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没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就没有今天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作为一名检察官,最令我感佩的,是张丽慧的故事线。她主动前往西疆别山监狱担任驻监检察官,遇到在那里守了二十多年的老检察官郭达杰。郭达杰的艺术原型正是“改革先锋”“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这位老检察官教会她的,不仅是办案的技艺,更是一种信念:法律监督不是摆设,严防冤错案是检察官的天职。张飚为纠正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坚持不懈,通过数年努力,推动案件再审,最终认定张氏叔侄无罪。
剧中设计的这条故事线,深刻地揭示了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密码——法律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熟女探花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不是单纯的“控方当事人”,也不是消极的“案件传递手”,而是守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者。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司法权力运行始终有一双“审视的眼睛”,能够在制约中防范偏差、在监督中守护公正。司法实践表明,检察监督的强化,与共和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整体进程同频共振,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越性愈发显现。
法治在变,理念在变,制度在变,但有一条底色始终不变——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条主线,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而“如我在诉”,正是这一根本立场在司法办案中的具体应用。
“如我在诉”,就是“如同自己在诉讼中”,把自己当成当事人换位思考:证据审查时代入现场,事实认定时多视角回溯,作出结论时站在被告人、被害人、社会公众等不同角度检验。同一个案件,犯罪者绳之以法,被害人就感受到公平正义;罚当其罪,被告人就感受到公平正义;违法必究,人民群众就感受到公平正义。
“如我在诉”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清代乾嘉时期著名幕僚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说:“余每欲出入罪,必反复案情,设令死者于坐号相质,有词以对,始下笔办详,否则不敢草草动笔。”1944年,习仲勋同志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提出,司法工作要始终“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司法人员面对争议案件时,不能只盯着卷宗,而要看到纸面上承载的当事人的人生;不能只做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要始终将个案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综合考量,画出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同心圆。
从1979年到1997年,《重器》记录的是18年;从1997到2026,我们又走过了29年。今天,我们拥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不断强化的人权保障、日益成熟的证据规则、纵深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这无一不是前人披荆斩棘的成果。观《重器》,知来路之维艰;思当下,觉使命之在肩。来路作序,吾辈作答。
(作者王勇 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熟女探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