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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后辩称是“失手掉落且未伤人”,可以免责吗?
2025-09-16 14:45:00  来源:法治网

因与其女友吵架后饮酒泄愤,浙江一男子将其居住的某出租房四楼一台洗衣机抛下,被依法刑事拘留;深圳一住户家的小孩在窗边玩耍时,将一大团湿纸巾从家中抛下,直接砸中楼下私家车车前盖,最终赔偿7000元……

近年来,屡有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正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此,各地持续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广州一小区内一个行李箱突然“从天而降”,险些砸中正在楼下散步的人,再次引发公众对“高空抛物”法律后果的热议。

那么,“高空抛物”可能触犯哪些法律?“高空抛物罪”的入罪条件是什么?对同一高空抛物行为,能同时追究行为人的哪些法律责任?如果当事人辩称只是“失手掉落且未伤人”,可以免责吗?就相关法律问题,法治网记者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宗鹏律师。

熊宗鹏律师指出,高空抛物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的“高空抛物罪”。该罪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即使当事人辩称“失手”,但“抛”这一动作本身就体现了故意,且很多物品难以自行掉落,明显超出了“意外”的合理范畴。“况且,高空抛物罪也并不完全以实害结果作为入罪条件。即使未造成损害,只要情节严重,仍可构成犯罪。”

熊宗鹏律师介绍,以入选“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案件”的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为例,被告人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在遭到楼下质问后,徐某某不思悔改又向楼下抛掷第二把菜刀,虽然侥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显然其主观恶意大,确属情节严重,故最终法院以高空抛物罪予以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触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

熊宗鹏律师强调,一块巴掌大的西瓜皮、一个空易拉罐甚至一枚鸡蛋,从25楼抛下就可能致人死亡。“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是居民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人流较大,人员密集,此处发生高空抛物更易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故属于典型的“情节严重”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同一高空抛物行为,可同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行为人可能同时面临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熊宗鹏律师说。

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