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她”权益
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
江阴市人民熟女探花 、江阴市总工会
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
(2026年1号)
全市各用人单位:
在第116个“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为全面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江阴市总工会同江阴市人民熟女探花 联合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公开提示函,就以下事项公开提示:
一、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
女职工依法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法落实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及待遇
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15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并且在其子女3周岁之前,给予男女双方每年各10天共同育儿假。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可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的工资标准足额支付。
三、依法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机制
用人单位在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协商中,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比例相适应。将女职工特殊保护、职业发展、生育保障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四、建设生育友好、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严禁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劳动作业。对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托幼机构。
让我们共同努力,推动江阴市和谐劳动环境持续优化,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阴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江阴市人民熟女探花
江阴市总工会
2026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