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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粗放发展”到“规范有序” 法治为灵活就业者护航
2026-03-20 15:2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漫画/高岳

  北京市丰台区的陈女士曾在服装厂做流水线车工,每天不仅工作辛苦,还有严格的上下班考勤,后来工厂搬迁到外地,她不愿背井离乡,便在家附近的小区一楼租了一间空房,于去年三月开了一家依靠老顾客介绍的手工改衣店。开店后,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为她定制相关服务协议,写明项目、工期、价格、返修责任,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纠纷。在社区做了登记备案后,居民更信任,改衣店的客源也比之前多了一倍。

  陈女士的经历,是我国加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生动体现。

  据测算,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作为我国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灵活就业以其门槛低、形式活、适配性强的特点,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活力,既拓宽了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灵活高效的用工支撑。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灵活就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通过依法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实施精准监管,能够解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有人用没人管”“干得多保障少”的困境,推动灵活就业实现从过去“粗放发展”到现在“规范有序”的深刻转型。

  搭建法治框架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我国立足灵活就业发展实际,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法治保障体系,为灵活就业划定清晰的发展边界。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从国家层面将平台用工划分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三种情形,为自主经营的灵活从业者保留充分的就业自主性,也为规范平台用工提供了政策指引。

  2025年,《国务院关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我国将抓紧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今年1月27日,人社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我国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政律师认为,分层分类规制彻底结束了灵活就业领域“无规可依”的状态,相关指导意见明确了不同用工关系的界定标准,禁止平台通过承包经营、引导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配合相关社保补贴规则,让平台、合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清晰明确,为灵活就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社保覆盖的优化和纠纷化解机制的完善,是发展框架的重要支撑。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提出,强化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目前已有部分城市设置平稳过渡期,推行弹性缴费规则,让“保障跟着人走”成为现实。此外,据统计,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已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3000余家,累计调解纠纷3万余件。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吉平说:“从社保参保的便利化到维权渠道的畅通化,从算法规则的民主化到职业伤害的保障化,一线实践充分证明,法治不仅是规范灵活就业发展的‘硬约束’,更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软支撑’。灵活就业不再是‘无依无靠’的就业方式,而是充满温度、拥有坚实保障的职业选择。”

  筑牢保障根基

  两年前,湖北的李师傅曾在推拿店打工,不仅要被门店抽走不少提成,还要遵守严苛的上下班时间,遇到难缠的顾客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后来他考取了正规推拿师证书,开始从事上门推拿服务,只服务熟客和由熟客转介绍的客户。

  李师傅说,自从去年开始选择灵活就业后,收入全部归自己,比在店里打工翻了一倍;可以自主选择客户,拒绝不合理要求,工作更有尊严;时间高度自由,兼顾家庭与健康,真正实现了“工作为生活服务”。

  “灵活就业也可以参保,快速理赔,遭遇职业伤害也有了保障。”李师傅说。

  灵活就业要想规范发展,需要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释放就业活力。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指导性案例,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益。

  2025年4月,人社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决定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与传统工伤保险不同,“新职伤”由平台企业直接缴费,采取按单计费、按月订单量申报缴费方式,既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不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上述通知明确用三年时间,从扩容省份、新增企业、拓宽行业三个维度分步骤、渐进式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围工作,进一步兜住、兜准、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

  人社部于2025年7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范围及保障水平。当前,已有一些地方出台规范解决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比如,江苏省明确用人单位须为超龄劳动者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浙江省宁波市探索“超龄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商业保险补充机制。

  郭政表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推行,填补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空白,是法治以刚性制度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要体现,而相关规定的制定有助于为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职业伤害保障等权益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持优势发展

  采访中,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说:“近年来,我国在灵活就业领域的制度建设,形成了稳定的灵活就业用工规则,有效减少了劳动争议,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我国逐步实现了灵活就业领域特定群体保障制度的全覆盖,即将制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更是让数字时代的灵活就业有了专门的规则指引,法治的基石作用愈发凸显。”

  针对灵活就业领域依然存在的社保覆盖不足、纠纷化解难等问题,徐吉平建议,首先要继续推动职业伤害保障全覆盖,加大试点推广力度,逐步实现全国、全行业、全企业覆盖,让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能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其次要进一步修订社保缴纳政策,除取消户籍限制外,还可设置预缴费制度、实行“按单按比例缴费”,并通过政府补贴、平台承担部分费用等方式,减轻灵活就业者的社保缴费压力;最后,要持续畅通维权渠道,开设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专项通道,加急处理相关案件,鼓励专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

  “在长效监管方面,要落实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平台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实现全流程动态监管,同时细化‘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权责边界,依托《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结合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在保持灵活就业优势的同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郭政补充道。

  □ 记者手记

  重庆市个体摊贩刘大姐,在街道便民服务点完成摊位登记、备案、规范经营告知后,拥有了固定的标准化摊位,经营秩序愈发稳定,心里也多了份踏实,再也不用上演“猫鼠游戏”般的占道经营博弈;河北省搬运工老赵,通过村里的“零工超市”对接活计,薪酬结算、工作要求都有明确约定,工作人员全程协助对接,有效避免了务工纠纷……

  我在采访中了解到的这些发生在灵活就业者日常工作中的细微变化,正是我国灵活就业领域从粗放发展走向规范有序的生动缩影,更是法治为灵活就业保驾护航的真实写照。

  从曾经的“有人用没人管”,到如今权益有保障、维权有渠道,我国灵活就业领域正以法治为帆,实现从“粗放发展”到“规范有序”的转型,并成为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层分类规制,是法治规范灵活就业的关键。我国明确平台用工三类情形,划定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既为受平台管理的劳动者撑起劳动法“保护伞”,也为自主经营从业者保留灵活空间。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扩围,填补了非劳动关系从业者的社保空白,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也有了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法治规范并不意味着要牺牲灵活就业的“灵活性”,而是在保障与活力间找到平衡点。弹性社保缴费规则适配灵活就业者收入特点,穿透式监管紧盯用工事实防止平台“去劳动关系化”,头部平台“守门人”制度从根源上压实权益保障责任。

  可以说,我国灵活就业领域的法治建设越来越完善。法治不仅为灵活就业划定了发展的“红线”与“底线”,更为其注入了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法治的护航下,灵活就业将不再是“临时的选择”,而是更加稳定、更有保障、更具活力的就业形态,既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也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新动能,让每一位灵活就业者都能实现从“就业”到“乐业”的美好愿景。

作者:  编辑:刘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