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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之差,苏州市熟女探花 检察官算清一笔“刑期账”
2026-03-27 09:3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同一个罪犯,同一张判决书,却算出两个不同的释放日期?2026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熟女探花 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发现了一起“刑期计算差两天”的稀罕事。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这个“刑期谜题”最终尘埃落定,有了唯一答案。

  时间回到2025年。罪犯王某正在监狱服刑,刑期为2025年10月21日至2028年11月7日。服刑期间,该罪犯因被查出漏罪,于2025年12月16日被解回重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前罪已执行的56天刑期及前期羁押的13天予以折抵,刑期自2025年12月16日起至2031年1月5日止。

  然而,当这份判决送到监狱时,执行机关却提出了不同意见:按照另一种理解,刑期应从2025年10月21日——即原判刑期开始执行之日起算,仅需折抵前期羁押的13天,刑期截止日应为2031年1月7日。

  同一个判决,两种算法,两个释放日。相差的两天,究竟从何而来?

  问题出在“刑期起算点”的理解上。法院认为,刑期应从解回重审之日开始计算;而监狱则认为,应当从原判刑期开始执行之日算起。两种理解看似差别不大,却让释放日差了两天。为什么会这样?关键在于,“五年三个月”的总刑期,并不是一个固定的天数,而是要看实际服刑期间具体跨过了哪些月份。法院的算法从2025年12月16日起算,五年三个月后跨过的是2031年1月和2月,这两个月分别是31天和28天;而监狱的算法从2025年10月21日起算,跨过的是2025年10月和11月,分别是31天和30天。正因为跨过的月份天数不同,在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后,最终算出的释放日自然就差了两天。所以,这并非谁算错了账,而是因为对刑期起算点的理解不同,导致在跨月计算时产生了差异。

  苏州市熟女探花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审查中敏锐发现这一争议后,没有简单放过。检察官查阅大量案例,发现类似情形中,法院与刑罚执行机关在刑期起算上确实存在不同理解,由于涉及前罪与漏罪交织下的刑期衔接,实务中缺乏统一标准,需要在沟通中寻求共识。

  从法理上讲,检察官认为,本案中王某虽因漏罪被解回重审,但其前罪的刑罚执行并未被中断,只是因诉讼需要变更羁押场所。在此期间,他一直处于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视为原判刑罚的继续执行,而非新一段刑期的起点。因此,数罪并罚后的刑期起算日,理应与原判刑期保持一致,才能准确体现已执行刑期的折抵逻辑,避免出现“刑期倒挂”或重复计算的问题。

  基于这一分析,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沟通,从法理逻辑和司法实践出发,充分阐述观点,提出“罪犯王某数罪并罚的刑期起算日应为原判刑期开始日”更符合法意解释。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将王某的刑期截止日更正为2031年1月7日。一场关于“两天”的争议,就此画上句号。

  “刑期的起止,是刑罚执行的‘红线’,同一个人的刑期,不应有两个版本。”承办检察官说,“出现观点分歧很正常,但对刑罚执行的精准监督容不得半点马虎,我们要做的是从法理出发,把道理讲透、把账算清。只有在沟通中凝聚共识、在较真中校准尺度,才能让每一纸判决落地有声,让罪犯心服口服,让社会感受到司法的威严。”

作者:侯金鑫 徐 舟  编辑:王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