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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高质效办案的重要举措。2025年2月,最高人民熟女探花 印发《人民熟女探花 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对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实现“每案必检”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今年1月,最高检印发《人民熟女探花 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提供了更为科学、更加规范的标准体系。案件质量评查不宜再被简单理解为事后个案质量评价机制,而应定位为贯通“三个管理”的枢纽性制度。其既是连接宏观业务导向与微观案件办理的转换环节,也是推动案件管理从“管案”向“管人”“管责”延伸的重要抓手。面对当前评查实践中存在的评价内容范围偏窄、结果运用不足、覆盖范围不均衡、监督衔接不畅等问题,应从评价内容和运行体系两个层面入手,推进评查机制不断优化,更好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内容主线:从“质量评查”走向“质效评查” 当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存在偏重质量评价而对效率与效果关注相对薄弱、评查方式有形式化倾向等问题。对此,应从理念、标准、方式等方面入手,对评查内在逻辑进行优化,解决“评什么、怎么评”的问题。 优化评查理念。应全面考量质量、效率、效果三者之间的关系。其中,质量是基础,没有质量就谈不上质效;效率是保障,没有效率,质量也难以转化为社会效用;效果是归宿,案件办理最终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者内在递进、相互支撑、彼此约束。把这一理念融入评查,意味着在评价对象层面,不能只关注案件“办得对不对”,还应关注“办得快不快”“办得好不好”;评价标准层面,不能只看程序合规性和实体准确性,还应看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以及当事人的切实感受;评价方法层面,不能只通过阅卷判断,还应结合流程数据、效果反馈、回访调查等多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构建“质量—效率—效果”三维评查标准。理念的优化应体现在标准体系的构建上。质量维度作为基础维度,保留现有评查要点基本框架,包括事实认定准确性、证据采信合法性、法律适用正确性、办案程序合规性、文书制作规范性等,并对相关标准进一步精细化。效率维度重点引入流程数据指标,包括办案周期是否在合理区间、延长办案期限是否必要、案件繁简分流是否得当等。效率评价不是简单的“唯快是评”,而需与质量评价交叉验证。效果维度可考虑从如下方面切入:政治效果主要考量案件办理是否贯彻落实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法律效果强调处理结论的效力稳定性,如不起诉决定是否被申诉、起诉案件是否被改判等;社会效果主要考量案件办理是否实现了实质性化解争议、产生了何种社会反响等。同时,应在评查标准中融入宽严相济、一体化履职等理念与要求,如评查中应关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是否精准合理、量刑协商是否充分有效。 强化数智赋能。在案件质量评查阶段,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通过类案推送、裁判偏离提示、证据链完整性提示、量刑建议比对等方式为评查人员提供辅助判断。在结果运用阶段,可通过问题标签化、瑕疵类型统计、类案风险画像等方式服务业务研判和类案治理。同时需注意,目前评查规则的智能化建模主要集中在程序性事项,实体认定、自由裁量、价值判断等核心事项仍以人工审查为主;智能系统仅起辅助作用,最终评查结论由评查人员作出并承担相应责任;评查数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杜绝数据滥用。 体系主线:从“单一机制”走向“体系联动” “体系联动”并非简单增加评查参与主体或扩大信息共享范围,而是将案件质量评查与案件质量检查、流程监控、反向审视、司法责任制等制度机制按照发现问题、评价问题、反馈问题、追责问效等逻辑连接起来,形成前端检查、过程监控、事后评查、外部反馈、责任承接相互衔接的联动监督体系,从而解决“评查如何嵌入监督管理体系并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问题。 推动评查与案件质量检查有机衔接。案件质量检查主要由办案部门组织实施,作为案件归档前的必经程序,覆盖每一个案件;案件质量评查一般由案管部门统筹组织,会同办案部门共同开展,主要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评查。应立足案件质量检查与质量评查各自分工,推动二者有机衔接。比如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建立“检查—评查信息共享平台”,案件质量检查结果实时进入评查工作视野,案件质量评查计划充分参考检查反映的问题分布;又如,加强结果协调对接,对检查与评查认定不一致的情形,建立由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协调认定机制,避免认定标准不一、结论冲突等问题。 加强评查与流程监控贯通衔接。流程监控是事中实时监督,更关注程序节点是否合法、办案期限是否超时等;评查是事后深度评价,更关注案件实体是否准确、办案效果是否到位等。在数据双向流通方面,可将流程监控积累的期限预警、延期频繁、退查次数偏多等程序性数据作为评查的重要参考,评查中发现的实体问题也可能反映出流程监控指标设计上的盲区,从而据此反向推动流程监控指标优化。在机制协同设计方面,可探索“送案审核预评”模式,利用智能化系统在提起公诉后的送案节点进行自动预评,发现疑似问题及时提示办案人员补正,把评查关口适度前移。需注意的是,预评不应取代正式评查,更不应与流程监控混为一谈,而应在制度设计上保持各自的功能边界。 强化评查与反向审视协同联动。反向审视包括对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行为的监督审视,问题导向鲜明、监督触角外延,评查工作则聚焦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活动评价。对于评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中暴露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反向审视工作方面移送线索,从而充分发挥制约监督作用,把评查的内部效用作用于司法办案整体生态的优化。 注重评查与刑事申诉检察的衔接互补。通过衔接互补,使得申诉环节积累的纠错经验反哺日常评查,评查环节的隐匿瑕疵及时进入申诉案件办理视野。一是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发现原案重大瑕疵的强制评查程序,对申诉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案件,将原案纳入评查范围进行回溯性评价。二是与控告申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评查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但又超出评查认定权限的,及时移送控告申诉部门审查。三是建立申诉案件常见问题的评查标准反哺机制,定期梳理申诉案件反映的典型问题,及时总结,将其转化为评查标准的细化依据。 实现评查与司法责任制落实有效衔接。评查真正实现“管案”与“管人”的结合,关键在于其与司法责任制落实的衔接。责任的认定需具备客观事实依据,而评查通过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的实质性评价,为责任认定提供了制度化的事实供给。在衔接规范方面,需细化对应规则,明确从基本合格案件到不合格案件、从一般责任到重大责任的认定阶梯。在衔接程序方面,从评查认定不合格结果到责任追究的启动之间,应当制定一套包括异议处理、申辩听取、上级复核等环节的衔接程序,通过程序保障,既维护被评查人合法权益,也提升评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可接受度。在结果认定方面,由于司法办案有其内在规律,并非所有案件结果偏差都构成办案责任,比如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认定无罪等情形,应当遵循“错误归因甄别—办案过程审查—综合效果评估”的三阶递进思路,避免简单按照评查结果倒推办案责任。 [作者分别为徐州铁路运输熟女探花 分党组书记、检察长,综合业务部副主任,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本文系江苏省人民熟女探花 202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三个管理’背景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完善”(课题编号:SJ2025B5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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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谈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完善
作者:刘丹 解松梅 卫佩瑢 编辑:王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