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此次约伴活动,自由结合,组队前往,该团队和约伴平台并无组织、委派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近日,记者点开某社交平台徒步团报名页面发现,在一些追求“小众风景”或难度系数较高的徒步活动的报名中,类似这样的免责协议已成标配。
一纸免责协议,真能让组织者在责任面前“逃之夭夭”吗?对活动参与者而言,在协议上签字,就意味着完全“责任自负”了吗?对此,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
致人身损害,组织者免责协议无效
2024年6月2日中午,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废弃的石人峡景区,两名驴友在横渡急流时落水失联。经过紧急搜索,6月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称,已经找到二人,均无生命体征。
据悉,此次活动为“AA约伴”(共同承担费用、共同参与活动的社交模式,常见于户外运动、旅行等领域),发起者自称“公益户外组织”,出发前标明“风险与责任自负”。
“徒步团要求参与者签署免责声明有规避自身责任的嫌疑,徒步活动组织者负有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义务,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参与人员受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璐璐告诉记者。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力认为,社交平台徒步团的免责声明可能无法实现组织者期望的免责效果,其法律效力受法律严格限制,核心在于声明是否为无效格式条款及组织者是否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若徒步团报名中包含“组织者概不负责”等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限制参与者主要权利的内容,或徒步团报名过程中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则该类条款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者”这一身份并不局限于特定官方机构,在社交平台发布自助游召集信息的个人,也可以被认定为组织者。
自愿参与者,依“自甘风险”分担责任
2024年,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AA约伴”纠纷中,李某在微信群发布野山“一日游”信息,收取每人60元费用却未明确提示野山风险、未规划安全路线。参与者张某在徒步中意外坠落身亡,法院认定李某为组织者,最终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力认为,“对于非营利性组织者,如志同道合的朋友自行组织的活动,若存在明显过失,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对损害系意外原因导致、双方均无过错的,可按‘公平原则’酌情补偿。”
由此可见,无论是作为组织者还是参与者,“免责协议”若试图免除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相关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免责协议”不免责,为何还广泛存在?
“从实务经验来看,免责声明可能会被组织者作为自身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证据。”郭璐璐指出,即使免责条款存在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但这份有活动参与者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文件,仍然可能是旅行团抗辩不应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活动参与者作为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活动开始前签署过明确知悉活动风险的类似协议,如出现意外事故引发纠纷的,法院可能会在酌定双方责任承担比例时予以考量。”郭璐璐表示,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也可以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张力看来,如果组织者能够证明其已明确地将活动风险充分告知参与者,而参与者仍自愿参加,并在活动中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参与者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从而相应减轻组织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