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十五五”规划纲要都对“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作出重要部署。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一系列顶层设计充分彰显党中央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对检察履职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第十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必须始终坚持将“四大检察”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这既是对过去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也是对未来检察工作的鲜明指引:强化检察监督必须牢牢守住“四大检察”这个“基本盘”,一定要保持历史耐心、坚定检察自信。
“四大检察”之所以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在于各项检察职权虽履职方式不同,但都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基本职能,目的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刑事检察以惩治和预防犯罪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民事检察以监督纠正错误民事裁判以及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一体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以公共利益代表身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四者各有侧重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这个版图上缺了任何一块或是任何一块发展滞后,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的发挥就会受影响,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也难以全面实现。 应当明确,“四大检察”不是简单的业务板块拼盘,而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脱离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原则谈“四大检察”,每一项职能都可能成为孤岛;跳出整体逻辑看法律监督,再强的单项职能也难以弥补板块分立、结构失衡带来的功能缺失。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必须立足法律监督的系统性、整体性,在一体履职、综合履职上协同发力,推动“四大检察”从物理组合走向深度融合、实现化学反应,让法律监督不留盲区、不存短板、不打折扣。
坚持依法一体履职,不断增强法律监督实力和合力。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各内设职能部门必须树牢“一盘棋”思想,以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凝聚监督合力,持续拓展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纵向上,健全依法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加强组织统筹、聚合办案力量,上级院要成为下级院依法履职的坚强后盾;横向上,要克服“条块分割”,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内部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同时,加强跨区域检察协作,通过机制共建、资源共享、案件协办,在监督办案中拧成“一股绳”,实现“1+1>2”的倍增效应。
坚持依法综合履职,更加注重各项检察职能真正融合,实现更好法律监督履职效果。许多案件呈现刑民交织、行刑交织、民行交织的复合特征,如果囿于单一检察职能,往往只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综合履职绝非各项职能的简单叠加,而是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不仅关注法律统一适用问题,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要以系统思维一体推进“四大检察”联动发力,在依法依规办案的基础上,有效推动社会治理。要注重加强检察人才培养,引导检察干警全面掌握各项检察业务的履职要求和办案规范,实现检察办案理念、机制、能力的有效融合。
时代赋予重任,使命考验担当。站在“十五五”开局起步的关键节点上,各级检察机关要持续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真正做到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