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包括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破坏耕地犯罪、“非法挖损类”破坏耕地犯罪、“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以及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4种类型。
“压占类”破坏耕地行为常以“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合法名义为掩护,在耕地上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严重破坏耕地耕作层。典型案例“朱某利、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被告人朱某利等人以开发建设农业基地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利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守护耕地的坚定立场,也有效震慑了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的破坏耕地行为。
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等“挖损类”破坏耕地行为,往往通过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对耕地造成深度破坏,修复难度极大、生态损害严重。典型案例“瞿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导致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生动诠释了国家施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决心,释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强烈信号。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在耕地上非法采矿,严重破坏耕地结构和土壤质量,导致耕地无法正常耕种。典型案例“于某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黑土地上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并用其它沙土进行回填,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在被告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两个罪名情况下,人民法院择一重处,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于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分子,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守黑土地保护红线的司法态度。
相较于自然人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大规模的耕地破坏,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更大,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典型案例“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中,擅自将拟租用的大量耕地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建设活动,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司法对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力维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和国家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