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精准打击侵权行为的专业精神,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法律尊严,更极大地鼓舞了我们在中国市场维权的信心!”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熟女探花 收到了一封从大洋彼岸寄来的中英双语感谢信,寄信方是某国际知名服装品牌全球总部(下称“A公司”)。
A公司旗下品牌产品涵盖睡衣、珠宝、化妆品等,在国际市场享有较高知名度。2023年,经营服装公司生意惨淡的柏某,在直播间看到A公司的睡衣销量可观,便动起了歪心思。他指使某绣花厂仿制A公司商标标识,将其缝在自己生产的睡衣上,通过网店售卖。2024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柏某公司检查时,现场查获印有A公司商标的睡衣52套,后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5月,公安机关对柏某立案侦查。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间,柏某通过公司网店销售仿制的A公司品牌睡衣1600余件,销售额13万余元。2025年1月,公安机关将柏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承办检察官介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定“同一种商品”,需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对。
经网络检索并询问权利人,检察官查明,A公司在中国注册了a、b两款商标。a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服装、睡衣等”,b商标则为“珠宝、首饰等”。柏某仿冒的商标,外形与b商标一致,但其销售的睡衣显然不属于珠宝首饰,无法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而将其仿冒商标与a商标比对,二者外形结构差异明显,难以认定为“相同商标”。这意味着,无论参照哪一款注册商标,柏某的行为都不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侵权事实客观存在,既然假冒注册商标罪难以认定,柏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其他罪名?”检察官将目光锁定到A公司的商标图形上,经过仔细观察发现,柏某仿制的b商标图形由A公司品牌英文名称的两个单词的首字母组合而成,字母本身线条设计和空间排布造型独特、富有美感,这种构成b商标图形的字母很可能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取证,调取b商标图形在中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A公司首次发布该商标的活动视频等证据材料。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构成该商标要素的图形,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表达,与以往公开过的图形存在明显差异,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本案中,柏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1600余件,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2025年8月,苏州工业园区熟女探花 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柏某提起公诉。今年4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