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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检察实战解析:公安机关已经问过了,检察官为什么还要问?
2026-10-21 10:02:00  来源:宿迁检察

  办案中,年轻检察官常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侦查机关已经讯问数轮,笔录厚厚一本,犯罪嫌疑人也已认罪,检察机关的讯问,是否只是把同样的问题再问一遍?

  当然不是。

  检察官的讯问,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自选动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熟女探花 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讯问。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熟女探花 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逮捕阶段以可以讯问为原则,三类情形应当讯问;审查起诉阶段,一律应当讯问。这一程序不可回避,也不可省略。

  《人民熟女探花 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条将审查逮捕中“应当讯问”的情形细化为七种,除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三种之外,还包括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这七种情形是刚性要求,没有裁量余地。2026年,最高人民熟女探花 印发《人民熟女探花 审查逮捕质效标准(试行)》《人民熟女探花 审查起诉质效标准(试行)》,将“未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列入“办案质效不高”情形。该问不问,会在办案质效评价中直接反映。

  法律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

  厘清这一层,才知道讯问究竟应当解决什么问题。

  证据审查,应当面向在案证据,而不能止于在卷证据。卷宗只是证据的载体,笔录不等于陈述,人才是证据的来源。

  一句话:阅卷是起点,讯问是关键。

  如果只阅卷宗,看到的永远只是一个角度。事实有无出入,证据是否扎实,程序是否合法,犯罪嫌疑人有何辩解,都要见到本人、当面讯问,才能核实。立法把讯问安排在这两道决定案件走向的关口,就是要让批准逮捕与否、提起公诉与否,建立在对人的直接审查之上,而不能建立在对卷宗的被动信任之上。

  这背后是司法亲历性原则。司法的本质是亲历,承办人只有直接接触证据、直接听取当事人陈述,才能形成内心确信。刑事诉讼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查证不仅是核对卷宗材料,更包括向证据的来源者当面核实。讯问,就是把纸面上的证据还原为活的经验,让承办人在与人的直接接触中检验证据的成色。

  这一原理,有清晰的理论支撑。曾任最高人民熟女探花 副检察长的朱孝清把司法亲历性概括为“身到与心到的统一”,主张据此改革完善人民熟女探花 办案机制。近年来,最高人民熟女探花 副检察长苗生明在指导重大案件办理时要求,严格按照“阅卷、阅人、阅现场”的亲历性要求开展工作。对审查环节而言,“阅人”二字尤为紧要:阅卷之外,更要阅人;讯问,就是“阅人”最直接的实现方式。

  最高人民熟女探花 对这项基本职能的分量,近年反复强调。2024年11月,最高人民熟女探花 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启动,副检察长葛晓燕在启动会议上要求:逮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基本职能、共性业务,任何时候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讯问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两道关口中最基本的动作;落到办案人身上,就是每一次讯问不能省、不能虚。

  域外制度有相近的安排。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被指控人后应当不迟延地解交管辖法院;法官应当不迟延地、至迟在第二天对被指控人予以讯问,讯问时告知对他不利的情况,给予他消除嫌疑、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的机会。羁押之前,先当面听人陈述,这个道理,德国法写进了法条。我国的检察讯问,承担的正是同一功能:在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两道关口,由承办检察官当面见人、当场核实。

  这就是检察讯问的制度逻辑:它不是侦查阶段的简单延长,而是审查活动本身的组成部分。

  侦查阶段的讯问,是从无到有,解决从“零”到“一”的问题;检察讯问,则是复核、把关、深挖、监督,四种功能集于一身。两类讯问,任务并不相同。

  以上是制度依据。下面讲三件事:检察讯问特别在哪里,当前笔录普遍存在什么问题,三个阶段为什么要适用三种问法。这三件事,是后面二十三问共同的依托。

  第一条 检察讯问,特别在哪

  第一处特别之处,在于它是审查证据中唯一的动态环节。

  卷宗是静态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摆在案头,不会移动。只有见到人,审查才真正启动。

  办案人员都有这样的体会:卷宗阅完,对案件形成初步轮廓;一经面对面交谈,判断往往会被修正。眼神是否躲闪,回答是否自然,细节是否吻合,不到讯问室里无从获取。

  第二处特别之处,在于它是法律监督的第一窗口。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强化检察监督;全国人大决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相继作出部署。这些要求落到刑事检察办案,最具体的落点就是讯问:监督线索大多不在卷宗里,而蕴藏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中。归案后的第一份笔录是否入卷,随身财物有无依法扣押,有无被非法取证,合法财物是否及时发还……这些事项卷宗不会自行记载,只有通过讯问,才能显现。

  第三处特别之处,在于它要完成双重使命。

  一头是夯实指控基础,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另一头是发现监督线索:管辖有无问题,查封、扣押、冻结是否合法,有无漏罪漏犯。

  只问案件事实、不问诉讼监督,这场讯问只完成了一半。

  三处特别之处归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检察讯问不是侦查讯问的重复劳动,而是案件质量的一道独立关口。这道关口如何审查,后面二十三问逐一回答。

  第二条 复核,不等于复制

  有一种讯问应当特别警惕:把侦查笔录摊开照原样再问一遍,犯罪嫌疑人也照原样再答一遍。这样的讯问,程序虽然走完,价值却是零。

  检察讯问应当在侦查讯问的基础上,至少问出三类增量。

  第一类增量,问侦查的过程。案件如何侦破、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逻辑起点在哪里、口供最初如何突破,逐一问下来,才补得上从笔录中看不见的东西。

  历史的经验表明,冤错案件相当一部分就出在这个环节。据公开报道,聂树斌案中,锁定犯罪嫌疑人的依据较为薄弱,到案后最初几天的讯问笔录又告缺失,错案自第一步即已埋下。

  将侦破过程重现一遍,将第一份笔录的去向查明,才能判断锁定结论能否成立。还要注意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相比对,不一致的,向侦查人员核实。锁定“人头”的差错,最容易发生在这个环节。

  第二类增量,问证据的成色。前期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项审查:供述是否自愿作出,有无指供、诱供,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归案后的第一份笔录在何时、何地制作,为何有的没有随案移送,都要逐一问明。

  第三类增量,问监督的线索。有无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对管辖有无异议;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有无超越权限、超越范围;鉴定意见有无依法告知;应当移送的财物和证据有无移送。

  这些问项,在宿迁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通用模板中,已经列成清单。但清单要靠人来落实,不问,等于没有。

  一句话:侦查讯问解决有无犯罪事实的问题,检察讯问还要再进一步,解决事实能否成立、办案过程是否合法的问题。

  应当把犯罪嫌疑人作为两重身份来讯问:他是犯罪的全程参与者,查明事实要依靠他;也是诉讼的全程经历者,办案机关有无依法办案、有无监督线索,也要依靠他。前者指向查明犯罪,后者指向权利保障,两端都不可偏废。两重身份都问到,复核才算完成。

  第三条 当前笔录,普遍存在什么问题

  我在办案和调研中发现,讯问笔录存在五类通病。

  第一类,形式主义。翻供之后,不追问变化的原因,新的说法照录一遍。翻供如何问到位,第十问专门讲。

  第二类,没有细节,只有笼统情形。言词证据的生命力就在细节里;细节一缺,供述的真伪无从判断,一遇翻供便失去支撑。第十三问专门讲。

  第三类,制作不规范。格式、确认语、签名、复制粘贴,都是常见问题;表面是文书瑕疵,实质动摇的是证据能力。第十六问专门讲。

  第四类,讯问技巧不足。没有章法,应对不了辩解,驾驭不了场面。如何问细,后面几问专门讲。

  第五类,缺乏监督意识。监督事项不问、不记,线索往往就此漏过;监督线索不会自行进入笔录,相当多的线索只能来自讯问中的主动发现。

  五类问题,表现各异,根源是同一个:把讯问当成了走过场。有的办案人把讯问称为“打笔录”,一个“打”字,暴露的就是有意无意地把讯问看成了记录的过程,而不是发现真相的过程。后面各问,不少就是针对这五类问题提出的对策。

  第四条 三个阶段,三种问法

  检察讯问内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三个环节,问法也不相同。这一点,第四问专门展开。

  审查逮捕阶段,要快、要准。法定期限只有七天,如果遇到集团犯罪,讯问时间都排不过来。所以,批捕环节的核心是两件事:人头不能错,事实能追究。盯住人和事,就不会错捕。

  具体有五个必问: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有无违法取证;对指控事实有何辩解及依据;有无前科劣迹、是否累犯;能否赔偿并取得谅解。

  还有一点:疑难复杂案件,不必在审查逮捕阶段出示全部证据,有的关键证据留到审查起诉阶段甚至庭审再用,追问才有信息增量。

  审查起诉阶段,要全、要细。这是最后一次全面固定口供的窗口期,问得不细,法庭上就会出现没有预料到的问题。因此,有时需要根据情况多轮讯问。

  其中几个细节要问细:主观明知,不能问“你知不知道”这种结论,而要问客观事实和情节: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场所是否正规,发票手续有无;犯罪数额,要逐笔核对,不能只记一个总数;因果关系,打击部位、工具类型、击打次数,要与鉴定意见逐项比对;共犯分工,犯意谁提起、工具谁准备、赃款如何分配,主从才分得清。

  出庭公诉阶段,要少、要精。法庭是依靠出示证据来认定事实的场合,问的每一个问题,都要预设答案和证据支撑;公诉人没有把握的问题,一个也不问。被告人辩解多的,可以少问,通过举证证明犯罪。具体怎么设计,第二十三问专门复盘。

  用证据而不是口才解决问题,这是庭审讯问和举证的铁律。

  第五条 问案之外,还要问出监督

  法律监督不是讯问的附加题,而是必答题。答法,是将监督事项内嵌进讯问流程,每次讯问固定问若干项,逐项过完,一项不漏。问出来以后,能核实的依法核实,该排除的坚决排除。具体问项,第三问专门列明。

  第六条 问案,更要懂人

  讯问不是对着卷宗说话,而是对着人说话。这里先讲两条总原则,具体方法,第八问专门展开。

  (一)做思想工作要“连消带打”,不能空讲道理。先判断他为什么不认罪:畏刑的,怕判刑、怕丢工作、怕家人知晓,重点讲政策、讲认罪认罚从宽;心存侥幸的,点出一两个他以为你不知道的细节,打消其侥幸心理;情绪抵触的,先谈家庭、工作、身体,缩短心理距离,再进入主题。

  消顾虑、消幻想、消对立,同时讲政策、点关键证据、指出从宽出路,这就是连消带打。还有一条要守住:给希望,不给结果,具体能从宽多少,不能承诺。

  (二)不同的人,要用不同的问法。十八岁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与职务犯罪的惯犯,能用同一套话吗?不能。

  文化程度低的,用直白口语替代法言法语;学历较高、懂法律的,注重逻辑严谨,多用半封闭式提问(问得具体,答案可核对);初犯、偶犯,宜作政策引导、坦白教育;累犯、惯犯,直接指向矛盾和证据,不绕圈子。

  讯问前,先给讯问对象画像:年龄、文化、职业、前科、近期情绪。画像准确,讯问才能有的放矢。对于办案人而言,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管住情绪。对方的挑衅、狡辩、久问不答,都是讯问要处理的内容本身;情绪外露,就被对方牵住了节奏,不急不躁,节奏才在自己手里。

  《尚书·大禹谟》讲用刑之道,说“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罪行有疑问,就从轻处理;宁可放过了按律当惩的人,也不能错杀无辜。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对于检察官而言,靠的正是从批捕到起诉的每一道审查,而检察讯问,是其中最基本的一道。

  这道关口的重量,清代名幕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引过一句谚语:“堂上一点朱,民间千点血。”朱笔一点,落到民间就是成千滴血。他因此劝同行:“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检察办案不是用朱笔断人生死,但每一次讯问、每一份笔录、每一份文书,落到当事人身上,都是具体的利害。新华社原社长郭超人也有一句名言:“笔下有财产万千,笔下有毁誉忠奸,笔下有是非曲直,笔下有人命关天。”他讲的是记者之笔。记者落笔,向公众交代;检察落笔,向法律交代。下笔之前,都要多想一想。

  【动作清单】问前先定这一问在复核、把关还是监督;问中找增量,问侦查过程、问证据成色、问监督线索;问完对照五类通病逐条查。

  注:文中朱孝清、苗生明、葛晓燕的论述,分别参见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4期)、《维护高水平安全,他们这样办案》(最高人民熟女探花 网站2025年2月17日)、《最高检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载《检察日报》2024年11月26日);所引汪辉祖的著作,为[清]汪辉祖《佐治药言》(载《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影印本)。

  作者:王勇

作者:  编辑:刘雨霏